当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并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将进入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前往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后续的三十日,即为关键的“办理期”。若自冷静期结束之日起算,超过六十天(即远超法定办理期)双方仍未共同到场申领离婚证,则此前提交的离婚申请将自动被视为撤回,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面对此种情况,当事人若仍希望解除婚姻关系,需重新规划法律路径。首要步骤是厘清现状:由于之前的申请已失效,法律上视为双方未曾提出过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持续存续。若双方依旧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是重新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再次启动“冷静期”与“办理期”的完整行政程序。此路径高效、成本较低,但前提是合意稳固且材料齐全。

倘若一方意愿发生转变,不再同意离婚,或双方在关键问题上产生新的分歧无法调和,则协议离婚的路径受阻。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考虑启动诉讼离婚程序。即作为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原告需向法庭陈述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将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诉讼离婚不受六十天期限限制,但程序相对复杂,耗时可能较长,且结果取决于法院的裁量。
时间因素在此情境下尤为重要。法律设定办理期旨在督促当事人审慎、及时地处理人身关系重大变更。超过期限导致申请失效,体现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当事人应有明确的时间意识,在提交首次申请后,妥善安排日程,确保能在法定期间内共同完成最终手续。若因特殊客观原因(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可能延误,应及时与婚姻登记机关沟通咨询,但法律对此宽限的规定极为严格。
离婚申请超过法定办理期限未完成,意味着协议离婚进程的中止。当事人面临“重启行政程序”或“转向司法诉讼”的二元选择。选择取决于双方是否仍保有离婚合意及能否达成有效协议。无论选择哪条路径,清晰了解法律后果、积极准备所需材料并适时采取行动,是妥善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严肃的法律行为,遵循法定程序与时限,方能保障自身权益,平稳完成身份关系的转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