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面临诸多挑战,其中“第三者”(俗称“小三”)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现象,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法律讨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虽未直接使用“第三者”或“小三”等称谓,但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救济途径。
婚姻制度的核心在于维护夫妻间的忠诚与家庭的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这一倡导性条款确立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为评价“第三者”行为提供了道德基础和法律价值指引。当一方与婚外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更直接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婚姻的专一性与排他性。

关于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法律对“第三者”的直接制裁条款有限,其规制重点在于对婚姻中过错方的责任追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存在此类情形,无过错方配偶可在离婚诉讼中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该赔偿主要针对过错方,其性质是对无过错方所受精神伤害和权益损害的抚慰与补偿。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情感出轨或短暂婚外情,若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则难以直接适用上述损害赔偿条款。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此类行为持放任态度。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若一方存在通奸等不忠行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酌情对无过错方给予多分,以此作为对其的间接救济和对过错方行为的否定评价。
对于“第三者”本身,法律一般未设定独立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侵权,例如与过错方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无过错方配偶的合法财产权,无过错方方可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连带责任。若“第三者”行为涉嫌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将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究。
社会舆论常呼吁加大对“第三者”的惩戒,但法律介入婚姻关系需保持必要的谦抑与平衡。婚姻的本质是情感与责任的结合,法律的职能在于设定底线规则、救济受损权利、惩罚严重过错,而非事无巨细地干预私人情感领域。彻底维系婚姻和谐的关键,仍在于夫妻双方对承诺的坚守、对责任的担当以及有效的沟通。
面对“第三者”问题,无过错方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例如能够证明配偶与他人存在持续稳定同居关系的证据,从而在可能发生的离婚诉讼中有效主张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方面的权益。法律是维护婚姻正义的最后盾牌,但构建幸福稳固的婚姻大厦,更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悉心经营与守护。
